银行融资 | 担保诉讼 | 保全担保
河南粮食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0371-87516938
hnlstzdb@163.com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河南省粮食局5楼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B公司担保业务案例分析
  一、案例阐述
  2011年4月,上海某银行支行与某住宅开发公司(A公司,债务人)签订了人民币8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同年11月。该支行还与某房产上市公司(B公司,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该房产公司承担借款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11月,该笔借款到期,A公司和B上市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催讨不成,原告上海某银行支行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经查,B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A公司是B公司的大股东之一。依据我国公司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定”,并且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发布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上市公司不能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故本案中的担保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同时,因B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股东信息已经有效地向社会公开,故该支行在审核担保人资格时理应知道A公司的股东地位。该支行与B公司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B公司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A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据此,判决A公司向上海某银行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B公司对上述付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作为担保公司,在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担保公司应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案例中,B公司在知道A公司是自己的大股东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担保业务,是知法犯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最终致使公司遭受了财产损失。
  2、担保公司应慎重选择担保对象,对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财务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免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3、在担保期间,担保公司应对已提供的担保进行即时监控,企业担保风险的发生,往往与对担保对象重大经营财务情况了解滞后有关。若企业能及时准确掌握这些情况的变化,就能避免担保风险或将担保损失降到最低。
  4、在款项支付后,担保公司应及时向被担保公司发送垫付通知书,向反担保单位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并及时审查、收回垫付款项。
  5、如果被担保公司未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追讨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时,担保公司应以积极的态度应对诉讼,与债权人充分沟通,以债务人资产为追偿目标,坚决制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企图,积极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益。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公司简介 | 信息资讯 | 公司产品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Copyright 2014 河南粮食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豫ICP备14023547号-3 技术支持:亿正科技